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租金押金金額應按4‰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不少民眾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時,都會有疑慮簽訂當下應否要繳納印花稅,稅務局表示,因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但若於租賃契約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即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納印花稅。但如果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張三於簽約後,在承租人李四留存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空白處及附件「租賃契約收付款明細欄」分別記載收到押金1萬元及租金1萬元並簽名,張三即應繳納印花稅80元(2萬*4‰=80元)。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