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有何減免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完成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土地如果在辦理期間內仍提供使用,如:供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使用等,該土地雖為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土地,惟因尚在使用中無法免徵地價稅,但於辦理重劃完成後,仍可減半徵收2年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