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及註銷牌照車輛之車主請留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局特別提醒各位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驗車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車輛已被監理單位逕行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另外請檢視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清再上路使用,以免被車牌辨識系統側錄、停車系統等查獲,將遭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3-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