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從事家庭副業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房屋住家從事家庭副業,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宅若用以出租或從事營業行為者,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申請要件。不過,倘若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常見的家庭手工藝副業,由於不須辦理營業登記,所以即使有營業行為,該營業處所仍可視為自用住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地價稅課稅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洽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800-726969
               岡山分局電話:0800-005606
               旗山分局電話:0800-7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