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別忘了依限申報契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小姐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詢問是否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的一種,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愛心辦稅,會於接獲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副本時,主動發函輔導拍定人務必如期申報契稅,另鼓勵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報契稅,省時又便利,且可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風險。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9-03-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