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指定為公設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王先生來電詢問他家前面的土地供大家通行使用,是否能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如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則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所以王先生之土地,如果是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雖然無償供大家通行使用,仍然不能免徵地價稅,但如被地方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者,則可免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上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今(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就可以適用;如於9月23日以後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