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要繳納印花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要貼繳印花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應依契約規範內容來認定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若信託契約書內容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則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但若信託契約書敘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即他益信託),則該契約書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合約金額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