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作道路使用,符合一定要件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申請地價稅全免,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但針對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倘於本市有上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該部分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請向該處提出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鍾淑玲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3-06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