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主動續免低收入戶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體恤納稅義務人,凡上年度已申請,且經核准免徵房屋稅之低收入戶,如屬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者,該局會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每年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領有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納稅義務人,倘所有房屋確供其居住,於首次申請核准免徵房屋稅後,在持續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標準下,地方稅務局會主動審核續免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每年提出申請。惟如納稅義務人低收入戶身分經主管機關變更核定期間或註銷失效,嗣後再獲核准者,則需重新提出申請。

  另因房屋稅為按月計徵,為使第1次取得低收入戶身分者,能即時申請並適用免徵房屋稅,該局已協調各區公所於核准時,將免徵房屋稅申請書一併提供納稅義務人,其所有房屋如確供本人居住,且無出租、營業等情事者,可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

  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9-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