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咖啡廳(店)或網際網路資訊社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消費,且具有娛樂性質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未具有娛樂性質者,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