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原供營業用,若商號停業、遷移或註銷後,可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來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於營業商號停業、遷移或註銷後改供自用住宅使用時,於規定之期限內申請,地價稅才可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地上建物如果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嗣後營業商號停業、遷移或註銷後改供自用住宅使用時,應提出申請,地價稅才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