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9年累進起點地價為624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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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繼107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後,今(109)年再度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地政機關已完成109年申報地價之作業,該申報地價為稅捐機關計徵109年地價稅之課稅地價。

該處指出,一般土地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按個人在同一縣市內應稅土地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計徵,今(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新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624萬7,000元,較107年度累進起點地價634萬5,000元,減少9萬8,000元。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之倍數採累進稅率15‰~55‰扣減累進差額計徵。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適用稅率不變情形下,如申報地價經調高,原則上稅額將隨之增加,因此民眾持有之土地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其他減免稅規定者,請記得於10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當年度(109年)適用,千萬不要錯過可節省稅金的機會。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鍾淑玲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3-0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