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存登記房屋,怎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方小姐詢問,她沒有房屋權狀,該房屋坐落土地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應如何申辦?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現方君持有房屋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如為77年4月29日前建造完成之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來申辦;若為上述日期之後才建築完成房屋,則以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辦理。

稅捐處並提醒民眾要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符後,申請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能適用。

更新日期:109-03-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