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非契稅課徵範圍,但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移轉則需要辦理移轉現值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不屬於契稅及印花稅課稅範圍,所以無須申報繳納契稅及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依配偶相互贈與不課稅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