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電子遊戲機、電動搖搖馬或是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供人使用,應依法申報娛樂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早餐店、超市、藥局或診所,在騎樓或店面自行擺放或供他人寄放電子遊戲機、電動搖搖馬、或是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供人使用,因為這些娛樂設施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須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即使只擺放1台,仍應依規定報繳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違反規定遭到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