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辦理方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人1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身心障礙證明。

2.戶口名簿(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址設籍且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或身分證(車輛為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代替) 。

3.有效期間內之行車執照。

4.採直撥退稅者請提供車主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請攜帶上述文件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免稅。

若身心障礙者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因故無法駕駛,請先至監理機關檢具(1)自願註銷駕駛執照切結書、(2)駕照正本、(3)身心障礙證明、(4)本人身份証、印章及同居住代辦人身份證,向所轄監理所站辦理駕照註銷;註銷駕照後,可直接在監理機關牌照稅服務櫃台檢附上述證明文件一併申辦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供其使用之車輛,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如有溢繳稅款情形,亦將主動辦理退稅。

更新日期:109-03-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