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受影響納稅義務人可延分期繳納稅捐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已訂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辦理109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處理措施」,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清娛樂稅(不含臨時公演)、使用牌照稅、房屋稅等地方稅,可自109年3月1日起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處進一步表示,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稅捐之困難,如經確診或被隔離、檢疫,而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檢附主管機關核發隔離通知書、醫療院所診斷證明等證明文件,向該處所屬各分處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捐,也可於該處網站線上申請(網址: https://tpctax.gov.taipei/),經核准延分期後之繳納期間,不會另行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申請適用,按應納稅額分別可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7期繳納;另地價稅部分因11月才開徵,將視疫情影響情形再研議增訂;另營利事業延、分期繳納事宜,俟中央紓困特別條例及其子法規發布後,再進行檢討修正。

  另外為了提升防疫成效,該處也在網站上設置「新冠肺炎稅捐e專區」,除提供線上申請延、分期繳納外,民眾也可利用該專區進行網路e化繳稅、線上申請、線上申報等網路服務,提供民眾更便捷的管道。

  民眾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附註:各稅延(分)期期限(數)

(一)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每張繳款書應納稅額

(單位:新臺幣)

得延(分)期期限(數)

延期

分期

未達20萬元

1至2個月

2至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1至3個月

2至4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1至4個月

2至5期

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

1至5個月

2至6期

1,000萬元以上

1至6個月

2至7期

(二)地價稅,視疫情影響再行研議增訂。

更新日期:109-02-26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