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費用可於移轉時全部或依比例自申報現值減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如何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土地移轉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將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扣除。所稱土地改良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為限。惟同一筆土地雖僅作部分之改良,其土地之增值效益應及於整筆土地,故其改良費用應平均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倘土地整筆移轉時,全部改良費用自應從漲價總額中一次扣除。若土地僅作部分移轉時,其改良費用則應按整筆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次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補充說明,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之價金,非土地稅法所定之減除項目,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