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尚無次數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有無次數限制?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限次數。是以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在5年內未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而於屆滿5年後移轉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買賣土地房屋所涉及的租稅法令相當繁複,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洽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800-726969
                          岡山分局電話:0800-005606
                          旗山分局電話:0800-7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