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老舊不再使用須辦妥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林先生的自用小客車已老舊不堪使用,來電洽詢有無節稅方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報廢登記,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前1日;倘若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則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以林先生的情形為例,不再使用的車輛其車體可先自行聯絡合法回收廠商進行拖吊,並索取拖吊回收證明,使用牌照稅即停徵,惟事後仍須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手續,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提醒民眾應留意報廢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完備導致報廢車體遭不法使用或違規行駛公路。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