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完成後才合併為建築基地之土地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為自用住宅用地,之後取得非屬房屋坐落基地之相鄰土地一起合併,原非屬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移轉時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合併入非房屋坐落基地的部分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所以原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面積,移轉時稅捐稽徵機關經審查會予以排除,課以一般用地稅率;只有合併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面積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2-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