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訂立契約時要審慎考慮,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導致損失已納之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