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應退或應補徵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循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應退或補徵之稅款,均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提醒民眾,行政救濟確定後應加計利息,建議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再提起行政救濟,屆時不論行政救濟結果如何,權益均將獲得保障。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