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須提出申請名義變更,以保障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如有未辦保存登記(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往往疏漏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造成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相符,恐影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如未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該房屋稅籍仍將維持為原納稅義務人名義或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該處提醒民眾,辦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09-02-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