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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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是否有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0月29日函釋,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除土地面積限制外及出售時名下(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還必須同時達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條件,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綜上述法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故本案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予其同一成年子女,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並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