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情形者,移用車輛及被移用車輛,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輛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及被移用之車輛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該局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