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制管理期間管理人應否負責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A廠房因債務關係,經地方法院選任由甲銀行法定代理人王君強制管理,在管理期間王君應否負責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強制管理期間如有收益,管理人應於收益中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將餘額交債權人以清償債權。而管理期間所發生的房屋稅,係屬「其他必要之支出」,所以管理期間如有收益,管理人王君應負責扣繳房屋稅;如管理期間無收益,免由管理人代為繳納。但房屋如有出租之情形,則房屋稅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再以扣抵房租。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2-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