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仍需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廢止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眾持有應稅憑證仍應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法律之制定、修正與廢止,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目前印花稅法廢止案並未完成前開程序,民眾如有以下屬應稅憑證即應貼足印花稅票: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該局強調,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若有短漏繳印花稅之情事,一經查獲,除須補繳原應納稅額外,並會依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務請納稅人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