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107年牌照稅沒繳納已經被加徵滯納金,為何又收到違章裁處書和罰鍰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未於限期內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又課稅年度結束後仍未繳清稅款,經查獲車輛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時,除補稅外,每次查獲按欠稅金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惟基於一事不二罰,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未繳107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已逾30日應加徵1,068元滯納金(7,120*15%), 108年9月1日第1次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處以2,136元罰鍰(7,120*0.3),並將原加徵1,068元滯納金註銷; 108年12月31日第2次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再處以2,136元罰鍰(7,120*0.3),最高累計至0.9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2-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