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約以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應由立約人按承攬金額1‰繳納印花稅,如其合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合約總價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承攬契約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