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留證之新住民所有車輛,符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已有許多新住民持有我國的居留證,並登記取得車輛;若身心障礙者為無駕駛執照者,新住民為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該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檢附居留證、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及車主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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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