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10‰特別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並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無論供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用地之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 ‰,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0 ‰累進至55 ‰,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為10 ‰,採不累進稅率。民眾如持有工業用地且符合使用規定者,請於本(1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本年起即按10 ‰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敬請把握時效提出申請,以減輕租稅負擔。

  另原經核准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在核准後如果被查獲該土地上所設工廠的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而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向稅務局申報,將會被追補應納稅額和處罰。

  如果您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