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縣(市)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今年有買賣土地,那今年的地價稅稅單要由誰來繳?其實,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因此,只要8月31日當天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期間長短,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舉例來說,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今年的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提醒您,為避免糾紛,建議最好在土地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