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不受一處限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則無受一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依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受自用住宅用地課徵之面積,在都市土地面積有三公畝(300平方公尺) ,及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700平方公尺)之限制。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上本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