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可否同時申請其他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若未取得相關授權,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如您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9-0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