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駛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停駛繳回牌照之車輛於停駛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應妥善放置,不得占用公用道路(包含停車格),才不致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除了動態行駛外,也包括靜態停放車輛,亦即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甚至住家附近公園旁等,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都會被補稅處罰。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國地稅稅務諮詢專線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