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房屋稅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詢問,若將所有自住之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該算幾戶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建號或戶政機關門牌為準,個別認定戶數。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者,先向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合併,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稅籍合併,依實際狀況予以認定。因此,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則無法合併房屋戶數。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房屋如供自住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由於有3戶自住房屋之限制,因此,若供自住使用房屋超過3戶,而其中有2戶自住房屋是毗鄰的,如欲打通合併使用,記得一定要先到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至於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也請先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則此2戶打通使用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2-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