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重購退稅後,因特殊因素遷出戶籍而用途未變更者,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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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