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其所有之房屋未出租營業且供居住使用者,房屋所有權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證明為逐年核發,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精神,主動與市府社會局核對資料,原已免稅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須逐年申請;新核發者,主動發函輔導民眾申請免徵,如經查明房屋實際作住家使用時,即減免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