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應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強制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就其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強制移送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倘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則應向稽徵機關申准提供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