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遭侵占仍須繳使用牌照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車輛遭他人侵占,經法院判決確定,則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改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仍將維持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上述車輛遭人侵占外,若係被他人冒領牌照,經法院判決確定,冒領牌照屬實,則被冒領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亦將改向冒領人或使用人課徵。該局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得知車輛是否遭侵占或冒領牌照情事,必須由車主提供法院判決確定書等相關資料,始能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課徵使用牌照稅,請車主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