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反映欠繳稅款已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為何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強制執行以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惟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依法仍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以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人,繳稅的管道有很多種,民眾可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來繳納,如繳清稅款確有困難,也可提供相當財產,如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存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來擔保欠繳稅款,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