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停駛」車輛想恢復使用,記得上路前申請「復駛」,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長時間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以節省未使用期間按日計徵之使用牌照稅;但日後如有用車需要,記得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才可使用公共道路,否則會被處罰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停駛車輛若未申請復駛,就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另外「使用」公共道路之情形,除行駛於道路外,路邊停車、巷口停車或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等,也都包括在內,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分)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2-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