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約」要繳印花稅嗎﹖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因工作的關係,在桃園租屋,跟房東簽訂了房屋租約,來電詢問房屋租賃合約要繳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如果房東在租約上載明收取租金、押金的金額並簽章,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1棟,簽約時乙向甲收取月租金1萬元及保證金 5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6萬元之4‰貼繳印花稅240 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東檢視租賃契約是否具銀錢收據性質,如確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時,除補徵本稅外,還會依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9-02-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