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工棚、售屋接待中心是否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建設公司來電詢問,在建案興建中,為了方便建築工人休息、增加銷售業績,於工地附近建造臨時性工棚、售屋接待中心,此類建物是否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而且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應課徵房屋稅。因此,臨時性工棚、工寮、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都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臨時性工棚、工寮、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之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至工程完成,建物拆除後,再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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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2-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