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車輛在台使用當心喪失優惠並補繳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民眾,購置引擎排氣量不超過2400CC的車輛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惟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則會喪失優惠並補稅,若在本島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離島免稅車輛在台灣本島行駛逃漏使用牌照稅,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離島免稅車輛越區逃漏現象,依交通部修訂「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增訂第五條第一款「離島免稅車輛檢驗(唯自願取消免稅,經填妥拋棄免稅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者除外),不予受理越區作業」,及請輪船業者將載運離島至本島的車輛予以登錄,並將資料通報財稅單位稽核。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