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娛樂業如何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營娛樂業者在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辦妥登記,並依娛樂稅法第9條規定,分成三種方式代徵娛樂稅:

一、自動報繳:即經常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較小的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並按月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三、臨時舉辦各種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於演、映結束後五日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算代徵稅款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