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效力何時發生,報您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查封一經實施完畢即生效力,不以施行查封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查封為公法上之處分行為,查封完畢即生效力,任何人均受其拘束。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已登記之不動產,何時發生查封效力,應視揭示行為與查封登記孰先孰後而定,如先為揭示行為,則於完成揭示行為時發生查封之效力;如先為查封登記,則於查封登記到達登記機關時,發生查封之效力(參考強制執行法第76條)。

    另未登記之不動產,則仍以完成揭示時發生查封效力。查封效力發生後,任何人均受其拘束,自無土地法第43條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如不動產經法院依法揭示查封後,在未經不動產登記機關查封登記前,債務人A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他人B,則債權人C對他人B主張該不動產移轉不生效力時,該他人B不得依土地法第43條主張移轉應受保護,債權人C得訴請該他人B塗銷其移轉登記,回復實施查封時之登記狀態(參考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9號及69年台上字第112號判例意旨)。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2-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