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依法申請地價稅減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解釋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法定空地其設置之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建築物採光、通風及消防所需,並可避免建築物過度建築而設置,且為建物申請建築必要之條件,其利益屬建築物所有權人,爰於但書排除減免適用。

現今都市土地寸土寸金,土地所有權人之法定空地因應民眾通行需求,實際無償供大眾通行使用,對於該部分之使用收益確實已受限制,惟依前揭法規但書排除適用減免地價稅,似有損其權益。經財政部洽詢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已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以維護其權益。

更新日期:109-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