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之捐贈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臺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 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該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